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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(须知)
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(须知)
一、 成年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有哪些
1、 凡拟离开户籍所在地跨镇(乡)、街道外出务工、经商等活动,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-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,在外出前应在户籍所在地镇(乡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准确。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已过期或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时,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换发或变更手续。
2、 成年流动人口应自觉接受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镇(乡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教育和管理。自觉交验婚育证明,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,并将孕环情检查结果及时寄回户籍所在地镇(乡)道计生街办。
3、 成年流动人口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,遵守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,支持配合和协助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。

二、 请记住成年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
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合法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;有权在现居住地获得避孕节育有关服
务;已向户籍所在地镇(乡)或者街道计生办寄回现居住地的有效的避孕节育孕环情检查证明后,不必再回户
籍所在地镇(乡)或街道接受孕环腔检查;独生子女的父母有获得奖励的权益。

三、 怎么样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
1、 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必须填写申请表凭《居民身份证》,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镇(乡)街道计生
办申请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
2、 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,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,必须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。不符合规定生育的,必
须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。 四、 如何交验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
1、 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0内,应到当地镇(乡)街道暂住人口综合办、凭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交验
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未持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的,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补办好《流动人口
婚育证明》。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,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,可处500元以下
的罚款,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时做好孕环情检查。
2、 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向现居住地公安、劳动、工商、卫生、交通、城建、房管等单位领各种证照时,应出
示现居住地镇(乡)计生办已查验过的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否则,不予办理各种证照。
3、 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就业务工前,应向用工单位和私营企业主动出示现住地镇(乡)计生办已查验过的《流
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否则,不予招用。
4、 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租借房屋时,应向房主主动出示现居住地镇(乡)计生办已查验过的《流动
人口婚育证明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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